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细则》(荆理工党发[2008]11号)、《荆楚理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荆理工党办发[2008]30号)的要求,为了进一步明确师范学院总支委员会和师范学院领导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负责任,坚持不懈地抓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全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目标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把其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把党风廉政建设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一起部署,一起落实。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由学院党总支委员会负责,并相应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
第五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院长和副院长、各党支部书记组成,党总支书记任组长。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监督小组由学院分管工会的领导任组长,其成员为校教代会代表和各支部组织委员。
第三章 责任范围
第六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负全责。 1.党总支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负总责。对党总支成员、各党支部书记和联系科室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2.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上述工作负领导责任;对联系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3. 党支部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和副书记抓好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对自己负责的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以及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4.学院总支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所分管的工作和科室(所)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对全院行政系列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负全责。1.院长:对全院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负总责。对副院长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联系科室(所)的廉政情况负领导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2.副院长:协助院长抓好全院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对联系科室(所)的负责人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联系科室(所)的廉政情况和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3、科长:协助院长和分管院长抓好自己行政工作范围内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对科室(所)的廉政情况以及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八条 学院分工会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反腐败抓源头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和院行政主动接受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责任内容
第九条 学院内各部门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本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本科室(所)副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本科室(所)所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各部门副职干部协助正职抓好本科室(所)的党风廉政建设,对分管工作范围内发生的重大问题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按照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与反腐败抓源头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院的具体实际,制定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到在安排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时,安排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2.加强党员、干部的党性、党纪、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三代领导核心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和党纪、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 3.定期听取教职工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解决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 4.每半年召开一次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在认真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院班子成员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5.加强廉洁自律,认真按“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办事,积极配合、协助校纪委、监察处对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检查、考核。
第十一条 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除应承担本《实施细则》第七条所列领导责任外,还应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工作议事日程和年度工作计划,与行政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 2.在人才引进、职称评聘、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项教职工和学生较为敏感的有关工作中,严格按照学校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严格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谋私利,经得起检查和考核。 3.严格学院财务管理,用好学校下拨的教育经费和学院基金,坚决不设“小金库”,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4.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行政管理工作中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及时整改。
第五章 责任考核
第十二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院党总支委员会、院行政班子及院领导成员对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半年结合民主生活会进行一次自查,按规定写出学院领导班子自查报告,连同学院领导个人自查材料一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科级干部的个人自查报告交学院领导小组并报学校备查。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每半年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自查情况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抓源头工作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进行通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对学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将按照《荆楚理工学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