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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学院关于对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制度的规定
发布时间:2009-06-02 来源:师范学院

 

    为切实加强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师范学院根据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决定对干部实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

1、廉政谈话的对象:新任的干部。

2、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和群众工作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介绍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

二、诫勉谈话

1、诫勉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的干部在执行法规、政策、廉洁从政以及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轻微的违规违纪问题,组织上需要提醒、告诫的。

2、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该干部存在的主要问题,初步调查事实,问题的危害性,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三、警示谈话

    1、警示谈话的对象:根据群众信访举报、行政监察、专项清理等渠道,反映和暴露出部门在执行法规、政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范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的、告诫的。

    2、警示谈话的内容: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或隐患的,问题的原因及其危害性,提醒予以重视,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时限。

 四、谈话程序及要求

    1、对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三项谈话,分别在接到上级任命通知、干部公示,群众信访举报初期和发现苗头性隐患问题后提出谈话对象。

    2、支部书记提出谈话对象,经总支书记批准后,通知谈话对象,告知其谈话的时间、地点和有关事宜。

    3、廉政谈话,可以集体或个别形式进行,谈话的主体为总支书记、总支委员或支部书记、支部委员;诫勉谈话,一般以个别形式进行,谈话主体为总支书记或支部书记;警示谈话,对象一般为分管该工作的副职,谈话主体为总支书记。

    4、谈话时,谈话人不得少于2人,工作人员作好记录。

    5、诫勉谈话、警示谈话的情况向支部、总支报告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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