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投标工作人员应模范执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地方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2、 招投标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有错必纠,有错必改。
3、 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人的吃、请,不得接受他人的现金,有价证券。
4、 招投标工作人员在实施具体招投标过程中,不得指定供应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务和技术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5、 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项目评审,不得干预或影响招投标正常评审工作。
6、 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招投标项目的经营,采取非法所得。
7、 招投标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或投标人泄露招投标项目机密。影响招投标项目公证、公平、有序竞争。
8、 在招投标过程中如发生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报学院招投标委员会决定。不得个人说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