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基本建设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建设规模,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基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程项目立项及计划编制
第二条 立项
(一)项目建议书。由基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的工程管理科、工程造价科、综合管理科依据校园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向学校提出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包括拟建工程项目使用功能、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标准等。
(二)审批项目建议书。学校党委及行政开会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以会议纪要或公文形式批准项目建议书,并明确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等。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基建办按学院党委及行政批准的会议纪要或公文责成工程管理科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其内容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必要性、建设规模、选址方案及地质条件、环境保护、建设工期安排、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经济效益评价、结论等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投资计划,进行初步设计的根本依据,要求技术论证严谨规范,投资估算科学合理。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基建办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审方案报分管领导批准,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报告。
(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由院办行文,基建办上报市发改委申请立项。
(六)报市发改委立项。市发改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批准工程项目立项,上报市发改委时间一般为每年的5月1日之前。
第三条 计划编制
(一)基建办根据市发改委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编制项目投资计划。投资计划中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必须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一致。
(二)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如工程项目名称、建筑面积、计划投资、建设地点、使用功能等发生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不一致,特别是建筑面积、计划投资超出批准计划的5%时,基建办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修改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批准后由院办行文报市发改委,并按新的批复更改投资计划。
第三章 工程项目预算编制及审核
第四条 基建办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委托初步方案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必须控制在批复的投资计划内。
第五条 基建办将设计概算提交学院财务处审查,根据学院财务处审查意见调整建设规模和设计概算。
第六条 基建办将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批,校长办公会的审批意见以会议纪要形式下发。基建办根据校长办公会意见委托扩初设计,扩初设计方案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后报市规划局审批,经规划局批准后委托设计单位做施工图设计,施工图按规定报市图审办审查批准。
第七条 基建办根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编制工程项目预算,工程项目预算必须控制在相关工程项目设计概算内。
第八条 在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中,因各种原因发生变更引起投资变化,应及时研究解决,调整计划,超出预算在5%以内的,由基建办会同财务处协商解决,超出5%的,由基建办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经批准后按规定调整计划并增加投资。
第四章 竣工项目档案编制
第九条 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准备阶段,基建办综合管理科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办理好土地征用、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档案存档等手续;施工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必须编制好施工、监理过程中的文件材料,且要同步进行,以备竣工验收。竣工后基建办工程造价科、施工单位分别编制工程结算书以备工程结算审计;综合管理科必须办理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放线验线、备案、产权手续,保证硬件、软件达到投资效果。
第十条 工程项目竣工文件材料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因未按国家法律法规编制好竣工文件材料而影响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的30%款项中留存5%,待档案合格证办好后再拨付。设计单位、工程地质勘察单位未履行职责,亦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款项中留存1%。
第五章 工程项目造价控制及工程款支付
第十一条 基建办严格按照工程项目预算、合同、施工图组织施工,严格控制工程项目变更,控制工程项目造价。
第十二条 基建办对工程量较大的基础、土石方等隐蔽工程的现场签证,必须请审计处参加。突发性重大变更的现场签证或见证除审计处参加外,还必须请财务处参加,同时及时向分管校长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后,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及基建办提交的用款计划按时拨付工程款,保证工程顺利实施。财务处按学校批准的项目投资实行总量控制,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前拨付70%,全部工程项目结算终端审计完成后按审计结论拨付工程项目数额的100%。
第十四条 基建办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严格审核,支付工程进度款。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基建财务规定进行项目核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章 工程项目决算审核及结算
第十五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基建办应要求施工单位及时上报结算资料。施工单位结算额在2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经基建办审核后报审计处终审。施工单位结算额在20万元——50万元以内的工程项目,经基建办审核后报审计处送校外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施工单位结算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项目,必须送市审计局终审。结算在20万元以内由审计处以校行文形式发出审计报告;工程项目结算额在20万元——50万元由造价咨询机构发出审计报告;工程项目结算额在50万元以上由市审计局发出审计报告,作为基建办及财务处办理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基建办按规定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后,向资产设备处办理房屋移交手续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办理完毕后,依据学院审计处或市审计局审计报告向财务处办理结算。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学院融资、引资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执行。
荆楚理工学院基建办公室
2009年10月16日